残杀三姐妹后碎尸恶魔一审获死刑

法院未采纳对凶手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

摘要:昨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关注的南宁“覃氏三姐妹”被害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兰新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报综合消息 昨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关注的南宁“覃氏三姐妹”被害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兰新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预谋强奸1人却杀3人

    2009年2月,兰新诚预谋对租住在其对面703号房的覃三妹实施强奸,并为此准备了折叠刀、羊角锤、绳子等工具。2月10日20时左右,兰新诚到一楼电表箱拉下703号房电闸,趁覃三妹开门出来查看停电原因未关门之机携带作案工具潜入其房内。入室后,其用催泪喷雾剂向坐在沙发上的覃四妹喷射,遭到反抗后捅伤覃四妹,并用绳子将覃四妹捆绑至卫生间。兰新诚又将合上电闸回到703号房的覃三妹挟持进房,遭到覃三妹反抗时向其左胸部捅了一刀,然后将其捆绑至厨房。当晚21时许,兰新诚又持刀将回家的覃二妹挟持捆绑至卫生间。因兰新诚害怕罪行败露,遂将三姐妹杀人灭口并在自己的709号房间对三姐妹的尸体进行肢解。2月13日,兰新诚驾驶电动自行车分两次将尸块抛至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金象社区阳光新城后面的钢沙山。之后尸体被人发现,兰新诚于2009年4月2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新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3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兰新诚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请求对兰新诚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认定其作案准备充分,畏罪心理明显,具有较强的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应当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宣判后,兰新诚当庭表示上诉,三姐妹的父亲就赔偿事项也提出了上诉。

    当庭上诉希望能获得死缓

    昨日在法庭上,兰新诚听到判决后表示要上诉。他称,“我希望能获得一个死缓,早日出去,能证明给社会,能证明给大家看,我不是一个杀人恶魔。”

    新华社 《南宁晚报》供稿

    本网站所刊登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获得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必须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南方都市报"字样。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顾问:梁香禄(020-87366226)、肖曼丽(020-87366691)、袁铮(020-87366099)

南方都市报官方网站:南都网 www.nddaily.com

2008-2009,Copyright. ICP证粤B2-20040112

成功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