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赦贪官危害大 财产申报待突破

何家弘教授做客岭南大讲坛,为反腐“解套”提出上中下三策

摘要:虽然反腐的干部态度坚决,但现实的情况是“贪官判实刑不容易。判缓刑执行也易流于形式,缓而无刑。甚至抓起来后也有‘前脚进后脚出’的现象,即便进了监狱执行,有些贪官也因为有人‘关照’,而享受特殊待遇”。在昨天的岭南大讲坛·公众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说,“这种‘暗赦’现象对国家法治的破坏、对官场生态的危害非常之大,会助长官场上结党营私之风”。

    实习生 陈文才 本报记者 冯宙锋 摄

    岭南大讲坛·公众论坛

    一些贪官,把不出事的重点寄托在“拜拜佛”和“站好队”上。因为一旦“站的队没有错,就能够享受暗赦的待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虽然反腐的干部态度坚决,但现实的情况是“贪官判实刑不容易。判缓刑执行也易流于形式,缓而无刑。甚至抓起来后也有‘前脚进后脚出’的现象,即便进了监狱执行,有些贪官也因为有人‘关照’,而享受特殊待遇”。在昨天的岭南大讲坛·公众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说,“这种‘暗赦’现象对国家法治的破坏、对官场生态的危害非常之大,会助长官场上结党营私之风”。

    查办贪官有三难

    何家弘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挂过职,接触过不少刑事犯罪案件。他在昨天的论坛上透露:“职务犯罪这一块,我深有体会,就我了解的,确实相关部门也是在努力查办,也有非常坚决要反腐败的干部,但是查办起来困难重重,除了发现犯罪线索难,还有查处犯罪难、判处实刑难、刑罚执行难”。

    “谈一起发人深省的小案子。”何家弘在昨天的论坛上举例:2004年,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新城乡党委书记高玉川因贪污农民扶贫款8万余元被当地农民举报,但其在被举报之后反被调进县林业局任局长。后林业局干部举报高动用上千万元植被恢复费大兴土木以及毁林为其亲属办沙场等问题。榆林市检察院立案调查,但当地领导又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且继续担任县林业局局长、县人大代表,且对检方的传唤置之不理,时间长达近3年!直至2007年7月,高被正式起诉到法院;同年8月被免职;后被一审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最后经榆林市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最终以贪污罪判处高有期徒刑6年。

    查什么人要先向领导报告

    “这不是一起典型的暗赦案,这只是一个小小的林业局长,一个科级干部,但他就有这样的能量,从该案可以窥见‘暗赦’之一斑。”何家弘称,而这样的暗赦现象社会上并不少见。很多贪官被抓住之后,自认倒霉,有人觉得只是他“运气不好”,另外还有一些是属于窝贪,某一个人倒台之后,牵出一条线上的一串,所以有人觉得“我出事只是因为站错了队”。一些贪官,把不出事的重点寄托在“拜拜佛”和“站好队”上。因为一旦“站的队没有错,就能够享受暗赦的待遇”。

    目前在我国的个别地方甚至形成了检察院查办腐败官员要先向当地领导“打招呼”的潜规则。例如,有些地方领导告诉检察院,在查办某某级别以上的干部时一定要先向领导汇报;有些地方领导甚至以“发展经济”和“安定团结”等冠冕堂皇的理由阻止检察院调查某些部门或系统中的贪腐案件。

    像这样的暗赦现象,对国家法治的破坏、对官场的生态危害都非常之大。同一个国家中,有些贪官受到惩罚,有些贪官被“暗赦”,显然会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一些受到惩罚的贪官便感到心理不平衡,抱怨只查自己不查别人;而民众也会把一些被查办的官员视为“倒霉者”抑或“弱者”,甚至加以同情。

    缓查贪官为制度“解套”

    在何家弘看来,反腐之路应该建立“三严高效”的反腐败体系。即严防、严查、严惩。而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当前中国严防腐败的突破口。

    而当前,中国无论是反腐制度还是官员都被套牢。解套有三条路径。上策:强力推进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严查一切贪官。但实现的希望几乎没有。中策:用“缓查”换取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下策:通过“新官新政策”的做法逐步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

    “我个人认为目前推行中策是比较现实的,也就是建立缓查贪官制度,为制度‘解套’。所谓缓查贪官,就是选择适当时机,宣布对过去的贪污受贿行为实行附条件的‘缓查’。只要在规定之日前如实申报财产而且以后不再有新的犯罪行为,以往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不再查办。官员可以在申报之前把自己的‘多余财产’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捐献给专设的廉政或扶贫基金。这也是给官员一个出路”。

    缓查制度实行之后,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全面的、透明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条件地允许公民审查。还要建立类似于廉政总署这样的查关机构,直接由中央来领导。

    本报记者 秦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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