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遏制矿难须向矿工赋权

摘要:11月21日凌晨,黑龙江龙煤集团新兴煤矿发生矿难。至昨日,事故遇难人数已达92人,另有16人被困井下。

    11月21日凌晨,黑龙江龙煤集团新兴煤矿发生矿难。至昨日,事故遇难人数已达92人,另有16人被困井下。事故原因初步确认为瓦斯突出事故。这起灾难距离上一次大规模矿难时日已久,让公众近乎脱敏的神经重又紧绷。而此际正是天寒地冻,各地取暖能源趋紧,近百名矿工长眠于地层深处,消融于血煤之中。这种人道的检视令社会公众感受良知的撕扯。

    矿难之于中国,早非新鲜话题。这更加证实了一种时代的残忍,如何将生命的毁灭视若无睹,进而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选择性失明。许多人把矿难当成一种生命的慨叹,庆幸余生之有福;另一些人则把矿难当成道德课堂,谴责矿主无良与唯利是图。然而,矿难是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到公民的伤亡,首先便凸现出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缺失。因此,矿难的命门并不在人道主义或道德谴责,而在于政府公共责任的失落。

    有人说,是矿主制造了隐患,而官员制造了矿难。这是对政府责任的高调苛求么?显然不是。任何产业,若丧失政府监管,则人的处境必定困苦。无论是作为生产者的劳工,还是作为消费者的公众,都将因为失去政府公共责任的庇护而变得窘迫,甚至失去生命。政府制定安全法规和环保标准等,督促和保护劳工的生命安全和劳动权益,进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这都是天经地义的事。一个矿工,在他工作的矿井里因事故而失去生命,首当其冲的,当然是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失败。

    事实上,如果以生命存在划一条界限,则所有矿难的事后处置,都只有人道补救的意义,而失去了最重要的内涵——— 保全和提升生命的质量。这使政府对类似煤矿产业的安全监管,必须将最重要和充分的工作做在事故之前,而不是在灾难发生之后。不得不承认,没有一个矿主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硬要工人去送死,这是一种经济理性的必然前提。政府的安监责任和矿主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侥幸心理之间,构成了一种以劳工生命为代价的拉锯,而矿工并不能左右这些决定他们生命的外在力量。这正是矿难背后的权利困境。

    在许多遏制矿难非常成功的国家,工人因为工会权利的保证,从而参与到了攸关其自身性命的生产安全巡视中来。在南非,就推行了强大的矿工工会及巡视员制度,使矿工参与到矿业管理中来,因为没有其他人比他们自己更重视煤矿安全。在中国,采矿业的安全保证,在技术上并不是难题,它唯一的难题是如何引入有效的监管。矿工虽有参与安全监管的足够动力,却没有这种权力;官员有安全监管的足够权力,却没有动力落实监管,甚至借此寻租,陷劳工于不义。至于矿主,又要马儿跑得快(多出煤),又要马儿不吃草(节省安全成本),收买官员成为创收的重要途径。丧失权利的矿工正是用他们的生命在陪矿主和官员玩这个游戏。

    今年以来,曾经矿难频仍的山西省下令在煤矿领域掀起了国进民退的运动,意欲借此减少矿难的发生。理论上来说,采矿企业规模越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越高,矿工的生命安全越有保证。但事实上,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不是决定矿工生命安全的真正所在。因为无论是在国企还是私企,矿工并没有从死亡游戏的规则中摆脱出来,进而掌握他们自己的命运。近年来,若干起特大矿难都发生在国有煤矿,甚至是大型煤矿,足以显示企业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并不能揭示矿难背后的真正逻辑。

    舆论早已揭示要治矿难先治官,所指正是官员权力腐败带来的煤矿安全监管失效。还有更深层的意思,就是要治矿难必先向矿工赋权。作为公民的矿工,他首先要有一种能力,直接或间接的能力,可以把政府安监官员请到矿井现场来,随时监管他劳动场所的安全,而不是在他长眠于地下之后;其次,作为企业工人的矿工,他要有能力可以把企业主随时请到桌面上来,要求立即改善糟糕的矿井安全设施,从而保证他的人身安全,而不是忍受“你不干就走人”的胁迫。但迄今为止这些权利都只是想象。在另一些场合,或许这只是些虚拟的权利,可在那些幽深的矿井里,我们都已经看到,这些权利的缺失吞噬了他们整个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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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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